苏州离婚律师谈案例
孙某与李某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,双方感情一般。2013年9月,孙某因交通2014年6月,李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与孙某离婚。李某认为,孙某获得的12万元残疾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,要求依法分割。
请问李某有权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吗?
苏州离婚律师分析本案
残疾赔偿金,是针对受害者的治疗及伤情而赔偿的专门费用,归受害者这二特定对象所有,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基于残疾赔偿金专属性的特点,该款项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本案中,孙某因交通事故致残,获得12万元的残疾赔偿金,虽然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取得,由于该赔偿金系孙某因人身遭受的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,具有人身性质,是专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,而非夫妻共同财产。
因此,李某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该赔偿金。
苏州离婚律师提示与建议
根据个人特有财产的专属性特点,这些财产一经形成,就属于一方个人所有。因此,在婚姻生活中,夫妻双方无须进行特别约定或专门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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