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离婚律师案例解说
钱某与赵某于2006年6月结婚,婚后赵某生了一男孩。经过十余年的发展,钱某成为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,经常在外地出差。2017年8月,赵某无意中发现钱某的支付宝消费清单,用于购买女包、化妆品等,但自己并未收到丈夫的任何礼物。因为此事,双方经常争吵、冷战。经过协商,两人准备离婚。
2017年10月,赵某得知,钱某一年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大额分红型保险,共花费26万元,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。赵某准备到法院起诉解决,要求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。
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提问:请问钱某购买的大额分红型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?
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本案分析
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,商业保险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,还具备投资理财的功能,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,也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。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投资理财险,在购买时,通常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,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,可使家庭财产达到增值、保值的效果。
本案中,钱某与赵某在夫妻存续期间,钱某花费26万元购买分红型保险,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。因此,钱某购买的大额分红型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苏州离婚律师提示与建议
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,如果需要购买分红型保险时,有哪些注意事项呢?
(1)在购买分红型保险时,根据需要量力购买。
(2)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,一旦投保,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,因此,由谁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问题,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。
(3)投保后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该保险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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