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谈典型案例
王某与谢某于1997年5月结婚,婚后谢某生了一男孩。经过十余年的发展,王某成为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,经常在外地出差。2014年7月,谢某无意中发现王某的支付室消费清单,用于购买女包、化妆品等,但自己并未收到丈夫的任何礼物。因为此事,双方经常争吵、冷战。经过协商,两人准备高婚。2018年10月,谢某得知,王某一年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大额分红型保险,共花费26万元,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。谢某准备到法院起诉解决,要求分得慕某保单一半的保险费。
请问:王某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?
本案分析
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,商业保险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,还具备投资理财的功能,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,也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。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投资理财险,在购买时,通常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、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,可使家庭财产达到增值、保值的效果。本案中,王某与谢某在夫妻存续期间,王某花费26万元购买分红型保险,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。因此,王某购买的大额分红型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提示与建议
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,如果需要购买分红型保险时,有哪些注意事项呢?
(1)在购买分红型保险时,根据需要量力购买。
(2)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,一旦投保,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,因此,由谁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问题,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。
(3)投保后,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该保险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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