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离婚律师、苏州婚姻律师汪律师就公司、企业股权分割的三种情形给大家进行讲解。
一、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
这种情形,法院的处理流程为:1、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协商一致,持有股份的一方同意将股份转让给另一方。其次,需要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。此时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这个公司的新股东。2、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协商一致,持有股份的一方同意将股份转让给另一方。但是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行为,但公司由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,则该股东买得该股权,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。3、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协商一致,持有股份的一方同意将股份转让给另一方。但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也不愿意购买股权,则法律视为股东同意股权转让,该股东的配偶就成为该公司股东。
二、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
这种情形,法院的处理流程为:1、如果说其他合伙人能够一致同意的,则配偶乙方就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,成为新的合伙人。2、如果说其他的合伙人不同意该转让行为,那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受让权。3、如果说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该转让行为,同时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,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的,则就退伙的金额进行分割。4、如果说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该转让行为,也不去行使优先受让权的,又不同意退伙的,则视为同意该转让,夫妻一方则成为新的合伙人。
三、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出资的处理
这种情况在三种情况中是最为简便的一种,处理的流程为:1、夫妻一方拥有的的,则在评估价值后,有拥有的一方给对方对价补偿。2、双方均主张拥有该企业的,双方竞价,价高者得,拥有者给对方金额补偿。3、双方均不愿意拥有该企业的,则就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处理。主要是清算后进行分割。
以上即是苏州离婚律师、苏州婚姻律师就公司、企业的股权分割问题作出的解答,如有疑问,欢迎电话或当面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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