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离婚律师谈典型案例
马某系一家小家电公司的老板,主要生产电饭锅、电水壶等产品。2008年6月,马某用自己多年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,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。2014年3月,马某与女朋友孙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同年10月,马某将房产证登记至自己名下。
2015年8月,双方因感情不和,同意办理离婚手续,但因房屋的分割问题发生争议。马某认为,自己婚前一次性付全款购买的房屋,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。孙某认为,由于取得产权证发生在婚后,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苏州离婚律师提问: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?
苏州离婚律师案件分析:
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房屋自登记至权利人名下之日取得房屋所有权。但是,从签订购房合同到办理房屋产权证,须经过一段时间。因此,在婚姻案件中,通常会以房屋购买时间、房款来源来界定财产的归属问题。
本案中,马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,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尽管房屋产权证在婚后取得,仍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问题,更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。
因此,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孙某无权分割。
苏州离婚律师提示与建议:
一方在婚前购房、婚后取得房产证的,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呢?
(1)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、交款收据、完税证明或收楼记录等,以证明购房的时间。
(2)提供支付房款的刷卡小票、转账记录等,以证明付款的时间。
(3)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款,证明购房在前、办证在后。

看文字很累?看完文章还有疑问?
何不直接电话咨询汪律师:186 2527 928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