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离婚律师案例解答
李某与王某经同学介绍相识,交往一段时间后,对彼此的感觉都很好。2014年3月,李某向女朋友王某求婚,王某提出须购买1套房产才能结婚。三个月后,李某出资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,房屋产权证也办至二人名下。
两年后,李某与王某结婚,婚后发现两人价值观差距很大,李某比较节俭,王某花钱大手大脚,两人因此产生矛盾,决定分开生活。王某提出,自己要分割一半的房屋产权,才同意离婚。李某认为,王某购房时根本未出过一分钱,没有权利分割房产。
苏州离婚律师提问:请问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?
苏州离婚律师分析本案
通常情况下,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,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,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。
本案中,李某在婚前出资80万元购房,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,这种情况可视为双方约定该房屋属于共同所有,王某拥有该房产一半的份额。
李某与王某离婚时,王某提出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李某的说法不能成立。
但此时又出现一个问题,王某能分到房产价值的一半吗?这个是个有争议的问题,刚才提到了,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此时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苏州的法院在审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,并不一定会将房屋平均分割。法院考虑的因素有很多,例如夫妻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、是否生育子女、双方各自出钱的比例等等。
苏州离婚律师提示与建议
在生活中,婚前如果由一方出资购房的,有哪些注意事项呢?建议如下
(1)房屋产权证应当登记在出资方名下。
(2)如果不出资方强烈要求将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,另一方要慎重考虑。一旦同意,房屋将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,当夫妻离婚时,该房屋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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