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议离婚的缺点
苏州离婚律师、苏州婚姻律师、苏州离婚律师事务所汪律师为大家讲解协议离婚的缺点。
一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,不具备强制执行力。
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签署的文件,而该份文件不像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,具有强制执行力,具有法律效力。如果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内容支付钱款、过户房屋或者履行抚养权,另一方不能凭离婚协议强制执行。
二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,可能存在隐患。
由于绝大多数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,同时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律素质也偏低,导致婚姻案件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,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在审离婚协议时,察觉不到里面存在的法律风险。
三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,一方有反悔的权利。
根据婚姻法的规定,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的一年内,有权申请撤销离婚协议。但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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